江苏高院:未签借条的配偶存在还款事实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核心提示:共债共签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之一,但配偶未签字并不代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可举证证明该债务与配偶有关。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6348号
案情:
1、被告高某、王某华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
2、2014年12月12日,高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计壹佰伍拾万元整”。王某华未在借条上签名。
3、2016年9月30日,王某华出具内容为利息计算方式的材料,载明:“50万元利息……按年息12%结算”。
4、高某、王某华合计还款合计1358000元,部分还款系从王某华的账户汇给原告。
5、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条由高某出具,本案借款人应为高某。原告提供由高某配偶王某华出具的材料,该材料载明的内容与借条内容相互印证,且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借款系高某单方出具借条确认,王某华未在借条上签字,但结合王某华在2016年9月30日出具利息清单等事实可知,王某华对案涉借款知悉且以实际行为履行还款,可见案涉借款是出于被告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原告作为案涉借款的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理由:
江苏高院再审审查认为: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华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其之后向原告出具了利息计算方式的材料、利息清单和对账清单,且通过王某华的银行账户向原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原审判决据此作出两被告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无不当。
笔者分析:
夫妻一方举债后,配偶可以通过自认、追认等方式确认债务,其主动归还借款的行为足以表明该配偶对债务既明知,又自愿承担。本案中,该配偶还进一步就案涉借款的利息问题与债权人有过协商,并出具了利息清单,更印证了该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推荐:善执者行APP,专为执行法官开发,关注执行的法律专业人士也可下载。
(扫一扫下载善执者行APP)
选关键词 跳转进入本公众号专题↓
热点事件(先予仲裁 P2P借贷)
学而专栏(学而有术 学而无罪)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二维码可咨询作者)
请关注本公众号获取其他文章,也可以直接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